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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幼儿园12名幼女遭性侵 多为留守儿童

发布时间:2015-07-13 06:40:2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周清树  |   责任编辑:曹锐
过去的一年中,12名幼女在村里的幼儿园被教师黄振辛性侵案发,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在100多户人家的村庄中,这意味着十分之一的家庭受到伤害。

 

  折中的调解

  案发至今一年多,田超和其他11个家庭就孩子转学、追责以及赔偿等问题多次找到灵武市政府及教育局。

  但转学、赔偿等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谈成。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12名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除对黄振辛提起索赔外,还将灵武市政府、灵武市教育体育局、涉事学校及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向每位被害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19万余元。

  在法庭辩论中,上述五被告均承认被害人存在损害,但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至今仍未宣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法院也一直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

  受害女童田晓静代理律师吴晖透露,6月8日,他和其他几位律师就调解问题再次与法院沟通,“法院说争取每个家庭赔偿5万,我们同意了。但至今没有结果。”

  “目前针对性侵幼女的赔偿法律规定存在缺失,”吴晖说,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赔偿,在幼女被性侵案件中,实际损失是很少的。

  该案的审判长曾向吴晖透露,如果此案判决,实际赔偿可能只有1800元,因为一个家庭的实际损失只是体检费、来往路费等。

  “但类似案件中,心理损失才是最大的一块。”吴晖查了近年国内性侵幼女的判例,心理损失没有实际判决的。均通过调解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律师李莹认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说,选择调解会好些。“这有助于降低儿童的心理影响,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也能让受害者拿到更多的赔偿。

  李莹同时认为,在调解拿到赔偿的同时,也会降低社会效益。比如一起典型性案例,如果通过有效判决明确学校等部门的责任划分,对社会、公众、其他地方的相关部门,会起到更大的警示、教育及防范作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距离灵武市230公里的宁夏海原县,今年初发生了一起性侵女童的事件:海原县甜水乡小学教师杨某,在给学生上课时,猥亵9名女学生。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每个受侵害的幼女获得数万元赔偿。这是一起从未被曝光过的案件,因为和解的条件之一是,家长不允许通过媒体扩大事件影响。该案代理律师及受害女童家长均拒绝了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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