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为私立幼儿园园长后,李某就开始将收取的托儿费、书杂费等费用不上交财务,还以幼儿园伙食费、车辆维修费名义从财务处支取现金,4个月共计侵占16万余元。
5月20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赃款予以退赔。
31岁的李某是一名幼儿教师。
去年3月份,乌市一家企业下设了幼儿园,公开向社会招聘园长,李某前往应聘后成为幼儿园园长。同年6月,李某从幼儿家长手中收取了入托费、书杂费等,她却并未将这些钱交到财务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同时,她还以幼儿园伙食费、车辆维修费等名义从财务上支取经费,这些钱也被其用来消费了。
去年9月份,该企业发现李某私吞托儿费等钱款16万余元,遂报了案。
经调查,2012年6月至9月,幼儿园家长均将各种费用交到了李某手中,李某开具了收据。幼儿园开车司机证实,其只和李某一起去北园春买过菜,车辆并未进行过维修。
李某表示认罪,其称,自己是一时贪图享受,才糊涂地侵占了公款,希望从轻判决。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