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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研究生导师若存在师德问题 选聘一票否决

发布时间:2018-11-14 08:31:0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姚雪青  |   责任编辑:许蓉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则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则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日前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简称《十不准》),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该省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的意见,从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共同发力,对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立德树人长效机制、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2017年,江苏在校研究生人数达到176108人,位列全国第二。其中,博士研究生29042人,硕士研究生147066人。江苏2017年研究生导师人数达到3030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7966人,硕士生导师22339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数量、质量是保证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导师的数量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导师队伍的质量却参差不齐,特别是少数导师的育人意识、学术道德等方面与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尚有差距,这也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十不准》,具体包括:研究生导师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受理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不回避、不遮掩、不包庇、不护短,认真对待、及时反应、严肃处置,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与此同时,《意见》主要明确了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制度等工作要求。

  在选聘原则上,要求培养单位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格、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选聘研究生导师。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又要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在评聘分离上,要求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分离,建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择优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年不得招生。

  此外,在管理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了健全招生资源配置机制、联合指导机制、培训交流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表彰奖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江苏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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