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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连续缴纳一年社保变为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发布时间:2024-03-19 10:24:02  |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常州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常州市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对市外户口准入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3月15日获悉,常州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常州市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对市外户口准入全面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为基本条件,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任意一项;二是满足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具体来说,就是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已申领(签注)居住证的申请人,参加本市城镇社保并提供参保证明或提交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的,或者参加本市(包含户籍准入年限互认地区)城镇社保满半年并提供参保证明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不含溧阳)的市外户口准入业务。溧阳市仍按照2020年出台的《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执行户口准入,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无“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规定,即在溧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合法稳定就业”,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保并提供参保证明为依据予以认定(申请时应为参保状态);在已实现户籍准入年限互认地区(目前已实现与无锡互认)参缴社保的,视作在本市参保。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确定的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连续居住时间达半年以上。根据“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与当前申请日期计算满半年,居住地址以系统最新有效登记信息为准。

  “共同生活随迁人员”,是指与申请人在全市范围(不含溧阳)的同一居住地址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相关人员居住信息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予以核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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