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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营改增”5月启动 开饭店销售15万元少纳一半税

发布时间:2016-04-05 16:32:40  |   来源:东北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沈洁
  东北网4月1日讯(记者张隽珊)1日,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召开“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专题座谈会,5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市民开饭店月销售额达15万元可

  东北网4月1日讯(记者 张隽珊)1日,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召开“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专题座谈会,5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市民开饭店月销售额达15万元可少纳超过一半的税额,个人2年以上住房销售免增值税。

  “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为企业减税59亿元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电信业从2013年开始分别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6年2月份,全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9.3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78.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计算相比,整体减税28.4亿元,平均降幅27.3%。下游一般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与试点前相比,累计新增抵扣税额30.6亿元。两项相加,“营改增”共为我省企业减税59亿元。

  “营改增”试点以来,我省试点企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呈现强劲增长态势。从税务登记情况看,共新增试点纳税人6.8万户,增长272%;从销售额情况看,试点纳税人2016年2月份实现增值税销售额38.6亿元,比试点初期增加22.5亿元,增长139.8%。

  小饭店月销售额15万元将少纳一半税

  据悉,此次改革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共涉及我省试点纳税人27.7万户,是前期试点纳税人户数的3倍。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以此为标志,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就是对营业额征税,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额征税,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即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进项税额/(1+税率)*税率

  以餐饮业为例,某饭店一个月销售额为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该饭店应缴纳150000元*5%=7500元。由于顾客在饭店的花销均含税,即饭店的月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此外,饭店在采购食材等过程中已缴税,即进项税额,假设月进项税额为5000元,“营改增”后,按照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计算,饭店应纳增值税额为150000元/(1+6%)*6%—5000元,约为3490元,比之前少纳4010元。

  2年以上二手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此次改革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各类企业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的政策效果。

  此外,对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进行了延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有所下降。

  据悉,我省全省国税、地税部门将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试点纳税人5月1日起顺利开出发票,6月1日起正常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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