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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游条例》拟实施 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发布时间:2018-02-27 10:25:41  |   来源:新华日报  |   作者:付奇  |   责任编辑:高健
记者从南京市旅游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

  记者从南京市旅游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最高为5年。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全面扩大原条例适用范围是本次新修订的《条例》最大创新点。之前实施的《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南京“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侧重于行业监督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等纳入适用范围,提升了《条例》整体立法格局。此外,还明确全域旅游地位和政府职责。

  此外,针对旅游者违反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区域进行爬山、穿越等旅游活动的情况,《条例》明确旅游者在此类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并规定因旅游者违反避险义务发生救援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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