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旅游 > 旅游曝光台 > 正文

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常州三家旅行社被罚

发布时间:2012-12-04 09:50:2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日前,常州市武进工商局郑陆分局对辖区内5家旅行社设立的10个营业网点的旅游合同使用情况实施了检查,发现部分旅行社使用的旅行合同中一些条款涉嫌违法。

  “出团前24小时退团或迟到15分钟,视为自动放弃,不退任何费用。”“行程内自理门票必须按行程标准委托导游购买,如自行通过景区或其他任何途径购票,旅行社一律不提供住宿。”近日,常州市武进工商局郑陆分局认定这些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对涉案的三家旅行社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焦溪营业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标准说明”补充条款中规定,游客“出团前24小时退团或迟到15分钟,视为自动放弃,不退任何费用。”“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如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必须在回团后7日内向旅行社提出!”

  此外,这家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单中,“游客须知”条款有关“自理景点”规定,游客“行程内自理门票必须按行程标准委托导游购买,如自行通过景区或其他任何途径购票,旅行社一律不提供住宿”。另一条有关“质量投诉”条款规定,“旅游结束前请如实填写导游提供的《意见反馈表》,对没有填写而事后提出意见和投诉,我社不予受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商执法人员认定,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减轻了旅行社应该履行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涉案的3家旅行社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目前各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合同主合同为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2009版示范合同,但在主合同之外,各旅行社还另行印制了“旅游行程单”和“旅游合同行程标准说明”作为旅游主合同的附件。而正是这些旅游行程单和“旅游合同行程标准说明”成了“霸王条款”的重灾区,普遍存在减轻、免除旅行社经营风险和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投诉权或求偿权的违法现象。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