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发生事故 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担责

2024-01-31 14:0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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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张某强带着3周岁的孙女张某玲在永安市某村路边等人,期间张某玲在路边玩耍,沿农耕小道走到水渠边。因当下正值雨季,路面较滑,且道路两边无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2022年2月,张某强带着3周岁的孙女张某玲在永安市某村路边等人,期间张某玲在路边玩耍,沿农耕小道走到水渠边。因当下正值雨季,路面较滑,且道路两边无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张某玲滑倒掉进水渠后直接被水淹没。张某强拄着拐杖下去救张某玲,结果也滑倒掉入水渠中,后二人均溺水身亡。

  该水渠系该村水电站所有,农耕小道属于该村委会所有。小道从水渠横跨过去,周边并未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任何防护护栏等。事故当天正值春节期间,该村委会并未有值班人员在场,导致张某龙女儿张某玲及父亲张某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张某龙及其妻子诉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水电站和该村委会共同赔偿其女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35万余元,张某强的赔偿纠纷作为另案起诉。

  审理:庭审中,该村水电站辩称其不存在侵权和过错行为,本案张某玲的死亡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父母放任不满4周岁的女儿在田边水沟游玩,未予监护,行为具有很大危险性,属于张某玲监护人即张某龙及其妻子未尽到监护之责,应由其自行承担所有后果。该村委会辩称其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玲溺水之处位于某村水电站的取水渠,水电站系有独立法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村委会仅是某村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且对张某玲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龙及其妻子作为张某玲的监护人,对其溺亡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村水电站及该村委会均未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其负责区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张某玲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官最终判决该村水电站及该村委会连带赔偿张某龙及其妻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案件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百姓在公共场所中,难免磕磕碰碰,甚至不注意还会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为此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受伤,除去自身的过错责任,剩余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案中张某玲的死亡赔偿责任,除去张某龙夫妇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外,该村委会、该水电站作为案涉引水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及时对案涉坍塌处进行修复,安排人员巡检,同时应在引水渠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止人畜坠入引水渠中的防护设施,但其未采取与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防护栏,未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该村水电站、该村委会对引水渠均有管护责任,但二者均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二者疏于管护之行为均足以造成危险损害结果,故二者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此保障在其中活动人们的生命安全。(巫丹 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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