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21年期间,陈某、叶某等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福建南平的某金矿山场挖槽探矿,将挖出的泥土堆放在矿槽旁,并搭盖厂房,严重毁坏了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叶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陈某、叶某分别判处刑罚。
后经法院督促,2021年4月,陈某、叶某自愿与某营林砍伐服务队签订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委托该队对被破坏的10.1858亩林地进行生态修复,主要以平整林地、回填矿槽、植树复绿为主,并缴纳了生态修复保证金100307.7元。该生态修复抚育期限于2024年6月届满。
近日,建阳法院联合建阳区检察院、区林业局到某营林砍伐服务队了解行为人的日常劳务履行情况,同第三方验收机构奔赴现场察看,对该林地生态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验收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验收小组现场查看了补植复绿植物的种类及种植情况,核算了种植面积、成活率等具体指标,目前被毁坏的林地上种植的木荷、酸枣树等阔叶树长势良好,生态修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下一步,建阳法院将继续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案件特点,探索适用复垦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劳务代偿等修复措施,不断督促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积极落实生态保护监督贯通机制,深化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融合,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