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法院以案释法 “开门杀”酿车祸谁担责

2024-07-05 17:19:39|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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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的傍晚时分,小梅(化名)开着登记在小潘(化名)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化名)推开车门准

  停车、开门、下车,这几个看似简单的动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事故,俗称开门杀,那么“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发当天的傍晚时分,小梅(化名)开着登记在小潘(化名)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化名)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同侧同向直行的小陈(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陈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陈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梅和小陈无责任。而后,小陈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小王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间,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小陈的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既然此次交通事故小梅无责任,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等,小陈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9万元。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4.84万元,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计为6.85万元

  小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小王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与小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小陈6.85万元。扣除小王先前垫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21.4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减少类似事故发生。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注意安全,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庄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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