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债务人为主债务还款的首要责任人,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具有从属性的补充责任,主要职责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非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
生活中,债权人要债时只找了债务人,没找保证人,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2016年8月,陈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由李某出具《担保函》,承诺为陈某因申领、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信用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8月陈某所欠信用卡债务履行期届满,2019年8月,银行向陈某发函催收未果,于2022年6月诉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债务于2019年8月届满,李某提供的二年担保期限于2021年8月届满,银行在李某二年保证期间内未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仅向债务人陈某主张权利的,不能视为向保证人李某主张了权利,故保证人李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注意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通过信函、微信等书面方式行使权利,并注意保存证据。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避免出现因当事人联系不上的被动局面。(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