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法院依法审理“盗图抄店”侵权案

2024-06-28 17:04:09|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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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盗图抄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甲公司,乙公司经甲公司许可

  经常网购的朋友一定会有这样的体验,同样是买羽绒服,200多元的和上千元的羽绒服在商家的宣传页面上,产品图片展示几乎是一样的,让花大价钱“剁手”的你,顿时感觉自己“买贵了”“被骗了”,事实是这样的吗?

  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盗图抄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外人甲公司为推广自主开发设计的1999款中长款羽绒服,邀请模特拍摄案涉摄影作品并利用该作品在电商平台进行宣传展示。后该公司独家许可原告乙公司使用1999款羽绒服的摄影作品,并许可乙公司以自身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被告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直接盗用了案涉1999款摄影作品29张,乙公司遂起诉至石狮法院,请求丙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网店所使用的图片均无任何商业价值,也没有获利,因此不构成侵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甲公司,乙公司经甲公司许可而享受案涉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故乙公司为适格主体。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页面中使用了案涉摄影作品用于商品宣传及店铺经营,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侵害了乙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除案涉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被盗用张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还考虑到,丙公司使用案涉作品的目的为宣传和促销商品,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使用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需结合侵权页面商品销售总额以及盗用图片与商品销售总额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综合认定,最终判定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表示,部分商家使用“一键搬店”等技术,批量盗用他人商品宣传图片推广自身商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对此,被盗用图片的商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路径予以保护。“盗图”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店铺而进行购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但不正当竞争纠纷举证难度也较大,因此不少权利人选择“另辟蹊径”,通过著作权法请求对被盗用的图片予以保护。网店经营者盗用他人产品模特展示图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涉案图片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摄影作品的模特造型、拍摄角度以及取景布局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获利、作品创作难度、作品对销量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在被诉侵权店铺实际销量不明确,且被告未能出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店铺实际销量较低的情况下,法院仍依据取证侵权页面显示的销量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对于盗用他人图片的商家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避免因从事剽窃他人创意成果、攀附他人经营所累积的市场声誉等“搭便车”行为,而被提起诉讼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郑涵)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