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从无财产可执行,到主动偿还债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胡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某于2022年7月7日向晋安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76307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不久,郑某向法院提供了胡某在闽侯县售卖金鱼并有车辆的财产线索,晋安法院执行局立即制定了搜查预案。
随后,晋安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住所地进行搜查。因胡某与现场意向买家对金鱼售价无法达成合意,胡某也不同意折价变卖,且该类财产不易评估,执行法官现场合议暂不采取变价措施。由于胡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且曾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晋安法院于当日对胡某进行司法拘留,并现场扣押了其隐匿的车辆。
在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晋安法院执行干警联合拘留所民警多次对胡某进行释法析理,积极督促胡某主动和解,在教育感化与训诫震慑相结合的方式下,胡某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减免部分利息,胡某现场给付了首笔款项,并由胡某家属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鉴于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晋安法院于当日决定提前对胡某解除拘留,该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法官表示,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执行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查封、扣押该财产。在被执行人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仍可就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