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建阳法院依法审结持证滥伐林木案

2024-06-28 17:04:09|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自行采伐、买卖林木的情况并不鲜见,广大林木从业人员在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还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树种、采伐方式

  自行采伐、买卖林木的情况并不鲜见,广大林木从业人员在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还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树种、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采伐。切莫任意而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事发2022年9月,黄某在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后,雇佣工人到自有林地砍伐林木,被伐林木一部分运至木材加工厂销售,一部分留存在山场。其中,黄某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砍伐马尾松蓄积量87.095立方米,超量砍伐阔叶树蓄积量82.9821立方米,砍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70.0771立方米。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伐林木价值(取整)共计人民币52448元,其中被伐马尾松价值人民币26046.1元、被伐阔叶树价值人民币26401.6元。

  建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任意采伐其所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案中,黄某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实施采伐,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阳法院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与南平市建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林业碳汇购买协议》,自愿购买林业碳汇人民币30000元,用以补偿其滥伐林木行为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林炜彬)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