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底至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盖洋镇雷西村山场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十余次到上述山场,将他人已砍伐的林木(杂木)进行裁筒后装入其驾驶的面包车中,并运至某加工厂里堆放。2023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货车将堆放在加工厂的林木变卖给三明市某木材有限公司,重量9.7吨,获利3300元。次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雇请陈某某,再次将堆放在加工厂的林木变卖给上述有限公司,重量8.27吨(至案发尚未结算)。2023年3月23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堆放在加工厂的剩余木材6.88吨。
经鉴定,上述木材重量共计24.85吨,价格为9940元。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木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张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