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凭证,但现实中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例,此时,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依法认定。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相关案件。
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周某在福某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上述工作期间,福某公司为周某在漳平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交了工伤保险。2023年10月,周某在福建某医院门诊部进行DR(数字化X线摄影)诊断,发现双肺少量细小结节影。为此,周某于2023年12月向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福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周某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周某与福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福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周某提交的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福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为周某在漳平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交了工伤保险,而福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福某公司认为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漳平法院确认周某与福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一种保护,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工资条、上班签到等证据佐证,主张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尤其是,广大毕业生们若遇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要注意在平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相关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工作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以完成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才可能被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讨薪维权等打下基础。(毛庆京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