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夫妻私定“忠诚协议” 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2024-06-26 12:24:00|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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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倘若日后真有一方背叛了婚姻,法院会认可婚内的忠诚协议吗?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倘若日后真有一方背叛了婚姻,法院会认可婚内的忠诚协议吗?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男子黄某某与女子张某某于2016年9月在永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黄某。婚后,黄某某与异性董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21年1月,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必须忠诚,如一方有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儿子黄某由无过错方抚养,婚内财产归无过错方,并由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30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某仍与董某某保持交往,且董某某于2022年产下一女。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某起诉要求与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系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情形,张某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黄某某的过错,应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综合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现状、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家庭财产来源情况,判决黄某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承办法官表示,社会生活中,很多夫妻为了挽救婚姻,往往约定过错一方净身出户或者赔偿若干金钱,此类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赖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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