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因借款人经多次催告仍不还款甚至“玩失踪”,有些出借人恼羞成怒,企图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并加以贬损以达到泄愤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起到催促借款人还款的作用,更可能因此侵犯了借款人的名誉权。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沈某向李某借款,因沈某经多次被催讨仍未还款且常无法联系上。2023年底,李某为泄愤在其两个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上发布多条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沈某个人照片、借条照片、沈某的个人微信资料截屏图片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主要内容为“某村沈某,此人专业骗钱、社会骗子”等文字。
李某虽在发完后不久就即刻删除,但沈某及其朋友在相关平台看到信息后均已截图保存,后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相应平台上发布向沈某道歉的内容且保存7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但其通过使用侮辱性和贬义词汇评论沈某并将其个人信息发布在相关网络平台,且李某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的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行为和言论明显贬低了沈某的人格,主观上具有对沈某的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故意,侵害了沈某的名誉权,实属不当。
故法院判令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原发布侵权言论的两个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内向沈某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发布后保留七天。
法官表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但发布言论应该实事求是,且不得逾越法律底线、违背公序良俗,若逞一时口舌之快、假借言论自由的外衣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