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调一案解多纷 减诉累促和谐

2024-06-21 16:12:13|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盖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为各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据悉,2023年,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吴某的老房子内装修做木工,做工时不慎从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盖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为各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

  据悉,2023年,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吴某的老房子内装修做木工,做工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导致其右脚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某认为,其与吴某形成劳务关系,吴某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遂诉至明溪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8万元。吴某则表示自己从未雇请刘某某装修老房子,刘某某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

  经查明,吴某将老房子的木工装修交给王某承揽装修,所有的工具、人员等均为王某自行准备,法院依职权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吴某已为刘某某垫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但吴某和王某的装修款尚未结算。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承办法官从各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将法理融入事理、情理,对各方当事人耐心调解。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赔偿刘某某4万元,该金额包含了吴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房屋装修款1万元,王某今后不得再向吴某主张房屋装修款。由于吴某已垫付了2万元,其将剩余的2万元当场支付给刘某某,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一起案件,化解多起纠纷。明溪法院盖洋法庭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诉前到诉中,再到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融入审判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郭梦婷 张芊芊)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