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3月27日2时许,石某某步行至明溪县上河城某处的停车点,将一辆未上锁的白色面包车车门拉开,把车厢内的一瓶贵州茅台白酒盗走,经鉴定白酒价值 698 元。2022年5月9日凌晨,石某某伙同范某(另案处理)在沙县某停车场通过拉车门方式将一辆小车内的2包香烟及600元现金盗走。2023年12月7日凌晨,石某某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从明溪县气动工具城小区出发,步行至某大厦楼下停车场,将一辆白色小车的车门拉开,并从驾驶位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找到值钱物品后离开。2023年12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石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吴燕 张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