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生而不养?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4-06-13 16:30:54|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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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据悉,林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三子一女,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林某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据悉,林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三子一女,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林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在其儿子小明、小华(均化名)出生后,便将二子卖予他人。案发后,小明、小华被公安机关解救并交予古田县民政局临时照料。2023年11月,古田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28日,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林某某、吴某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承担监护责任。

  另查明,林某某配偶吴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小明、小华的祖父母均已去世,且林某某与吴某某还分别于2011年、2013年生育一子一女。林某某的其他亲属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均表示没有抚养能力,不能成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

  古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父亲,对小明、小华具有抚养义务,但却将小明、小华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小明、小华的母亲吴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小明、小华的祖父母已过世,其哥哥姐姐均未成年,该二人现由林某某抚养,也不具备监护能力。据此,古田法院综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吴某某、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古田县民政局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作为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发挥司法防线作用,还需要全社会协同配合,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孩子的平安、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陈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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