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月10日中午,吴某在明溪县时代广场内充气游乐场带孩子玩耍,将随身携带的粉色爱马仕手提包放置在游乐场旁边的矮桌上,手提包内装有多个红包,共计3960元。刘某某途经广场时,发现该手提包,趁无人注意便将该手提包盗走并带回至明溪县某小区正门的楼梯下,又把装在手提包内的红包袋打开并取出全部现金放在其上衣外套内,后将手提包藏匿于楼梯下的柱子旁,用蛇皮袋遮盖。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该粉色爱马仕手提包系真品,经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粉色爱马仕手提包的价格为43020元。刘某某盗窃价值总计46980元。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698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外,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明溪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张芊芊 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