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发2020年5月,原告项某在被告承建的兴泉铁路某路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其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相关部门认定,项某属于工伤并构成8级伤残。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
收案后,法官便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调解之初,被告表示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原告系案外人员赵某承包模板安装工程招揽的员工,并非自己的员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已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及工伤待遇等款项合计205232.12元。原告则认为赔偿金额合情合理,其在被告承建的项目中工作,应由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考虑到原被告及其聘请的律师均在外地,为避免诉累,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239882.29元。(晏志红 张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