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周末等节假日,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家长“溜娃”的好去处。但是,孩子在玩耍过程中一旦受伤,谁来担责呢?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事发当天,5岁的小王(化名)在爸爸的陪同下,购买门票后进入石狮某商场内某投资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耍的过程中,小王在游乐场内被海洋球绊倒导致当场受伤,随后小王被送医诊疗。经诊断,小王右肱骨髁骨折,住院1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13068.2元。
事故发生后,王父与某投资公司沟通协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评定小王为十级伤残及护理时间90天。
双方因沟通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父遂将某投资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5291元。
原告小王一方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对游乐设施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对在现场消费玩耍的儿童有照看义务,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
被告W投资公司则声称,小王受伤是因为其自身在淘气堡中玩耍时不小心摔倒造成的,和公司的安保义务无关,且游乐园内已经设立警示牌,对防范危险进行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系未成年人,王父作为监护人应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本次事故发生是因为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监护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儿童乐园内的游玩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来看,小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摔倒受伤时,并无某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看护,且作为小王法定代理人的王父因无法进入游乐场所内随时进行看护,主要依靠某公司在游玩场所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看护,故小王受伤的责任依法应当由某投资公司承担,小王对其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小王受伤部位、治疗情况及护理依赖程度,判决某投资公司赔偿小王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6074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类似上述案件的意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公共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设施旁立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