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总有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以身试法,作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
2022年9月,苏某邀何某、郑某做焚烧垃圾提炼金属的生意,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共同出资到漳平某山场建设垃圾焚烧点。此外,三人还联合陈某、鲍某二人合伙寻找垃圾货源,并雇佣朱某、杜某二人焚烧垃圾。案发后,合计7万多千克的垃圾经鉴定,均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何某、郑某、陈某、鲍某、朱某、杜某七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有毒物质7万多千克,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上七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量刑情节,该院依法判决苏某、何某、郑某、陈某、鲍某、朱某、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人缓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并支付无害化处理案涉危险废物产生的各项费用13余万元。
法官表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是在传递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本案是一起焚烧有害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对当地群众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毛庆京 郑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