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未保价 货物丢失责任如何承担?

2024-05-31 12:51:49|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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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对寄件人提出的要求快递公司就丢失的未保价的货物照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对寄件人提出的要求快递公司就丢失的未保价的货物照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悉,2023年7月24日,寄件人通过在线下单方式委托快递公司从福州市向长沙市寄送一支“二手95新万宝龙男表”。

  订单信息注明商品总额14000元,促销后应支付金额12912元。物流订单显示快递公司的配送员对货物进行了揽收,寄件人经营的店铺录像显示,其工作人员将案涉手表装入快递箱,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将案涉手表所在的快递箱取走。

  因货物多日未送至,寄件人向快递公司客服咨询,客服回复货物已丢失。

  庭审中寄件人陈述:在该笔物流订单操作时,只需要点击发货,快递公司就会匹配人员上门,系统直接出库,没有保价选项,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快递公司负有审慎保管快件的义务,现案涉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未能举证丢失的原因,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快递公司主张无法确认寄件人寄送的货物即为案涉手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反证,而寄件人提供的视频录像可见快递员将案涉手表放入快递箱取走,故对快递公司所述不予采信。

  对于快递公司应赔偿的价格,快递公司认为寄件人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且商品订单页面显示应支付的金额为12912元,其不应当赔偿14000元,而寄件人陈述下单时并无保价相关的提示条款,因保价条款除保价金额条款之外,其余条款均系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对寄件人尽到提示义务,包括提醒阅读义务、告知义务,且快递公司对案涉货物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排除保价条款的适用。

  寄件人主张的赔偿金额系案涉手表销售订单页面显示的报价,但该订单页面同时载明买受人应付款为12912元,寄件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售卖成功后应收到的款项数额,故仅支持快递公司赔偿12912元。

  法官表示,保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快递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促进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共同合意而达成的保价条款,在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快递保价条款通常为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寄件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快递公司负有向寄件人提示或者说明保价条款的义务。

  此外,保价条款不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快递公司责任、加重寄件人责任、限制或排除寄件人主要权利,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在履行运输义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则不因保价条款而免除赔付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寄件人提示或者说明保价条款,同时货物的丢失完全归责于快递公司,故虽寄件人并未保价,快递公司仍需全额赔偿丢失货物的全部价值。(吴清云 刘海燕)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