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朋友去办事不料路上遭遇车祸,二人均受伤。更糟心的是无偿搭车的朋友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等人赔偿损失法院会怎么判?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邹某和张某是朋友关系,某天晚上,张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载邹某出行。
通过石狮市区某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已向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邹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无责任。
邹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邹某将高某、张某以及某财保公司作为被告诉至石狮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扣除交强险责任后,高某应按70%比例计算赔偿责任,张某应按30%比例计算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载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因邹某无偿搭乘张某驾驶的非运营机动车,且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酌定张某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21%比例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且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故对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的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应注意到,好意同乘并不构成对驾驶人法律责任的豁免,驾驶人仍有责任确保行程的安全,并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仍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庄英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