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赚到佣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醒,这一行为可能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近日,同安法院经公开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经查明,田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名下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出借其银行卡时与他人事先约定报酬,后分别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诈骗分子支付结算。
经统计,上述两张银行卡自出借之日起汇入钱款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约2513.35万元。
面对事实,田某却觉得十分“冤枉”,他辩称是两名牌友向自己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的结算,自觉自己的银行卡没有余额不会有损失,遂将银行卡借出一段时间后,牌友要求再借一张银行卡,并允诺给自己“千儿八百的好处”,心动之下,田某再次出借银行卡。
田某又称自己不知道借卡的牌友的真实身份,更不了解银行卡是否被用于诈骗,两张银行卡借出去后,银行卡的进出账都不是其个人的经济往来,也不知道具体进出账情况。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稳定供述自己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仍进行出借,且在出借第二张银行卡时与对方约定报酬;在银行卡被冻结且银行告知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之后,未及时报警反而将案涉银行卡进行销户。因此,从出借对象、出借次数及事后表现来看,田某的该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且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综上,法院不予采纳田某所提的辩解意见,且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鉴于情节严重,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本案中,田某就因自己警惕性不够,同时存在错误的逐利观念,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导致自己不仅偷鸡不成蚀把米,还背负刑责。同时,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念,加强反诈意识,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杨明洁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