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依托“家和暖心驿站”,延伸司法职能,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织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之网。
“为什么让我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小茹(化名)与小强(化名)离婚诉讼中,法院查明小强与小茹结婚多年,婚内购买了一套位于同安某小区的房产,小茹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愿意向小强补偿。二人的女儿乐乐(化名)不满2周岁。
审理中,小强夫妻明确感情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小茹与小强离婚,双方婚内的房产归小茹所有,小茹补偿小强房产分割款80余万元,双方的婚生女乐乐由小茹直接抚养。
小茹补偿小强上述钱款后,小强即具有一次性支付上述婚生子女抚养费34万余元的能力,为利于未成年抚养,避免当事人之间支付繁琐,同安法院决定将小强应支付的抚养费从小茹应补偿给小强的费用中扣除,又因小强应一次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34万余元,故上述费用相抵后,小茹应支付小强4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乐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茹抚养照顾,其不满2周岁,故判由小茹直接抚养。
小强有稳定的收入,分割房产时可以分得较大数额的钱款,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较大波动,为避免双方日后因抚养费支付产生矛盾,损害乐乐的基本权益,故法院判决小强向小茹一次性支付乐乐的抚养费。
这是同安法院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缩影。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中,同安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多措并举,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该院依托“家和暖心驿站”,加强与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构建便捷有效的涉未成年人纠纷协同处理网络。2023年以来,同安法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354件。同时,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院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庭审、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联合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份,提供家庭教育指导1场次。(洪佩兰 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