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遭遇“混同用工” 该如何维权?

2024-05-13 16:32:43|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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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而引发维权纠纷的案件。该案中,杨某于2021年7月15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视觉助理岗位,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

  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而引发维权纠纷的案件。

  该案中,杨某于2021年7月15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视觉助理岗位,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甲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杨某根据甲公司主管安排至乙公司工作了约四个月时间后,于2022年7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22年9月,乙公司通知杨某要撤岗,10月向杨某发放离职通知书,杨某于当月离职并于11月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杨某不服该裁决,诉至石狮法院,要求乙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大股东均为吴某艺,经营场所的产权人均为吴某艺父亲,公司员工工资均由吴某艺配偶发放,二者为关联企业。

  杨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而杨某于2022年3月即到乙公司工作,约有4个月时间同时为两个公司提供劳动,期间应认定为混同用工。

  乙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存在甲、乙公司作为关联公司轮流与杨某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在与杨某劳动合同终止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杨某主张乙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包括与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予支持,并支持杨某主张的部分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表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即关联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在各关联企业之间流动使用,劳动者同时接受各关联企业的交叉管理。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混同用工突破了一名劳动者一定时间段内仅为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传统用工模式,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通常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关联企业间往往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一致将法律责任推卸给较无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法官提醒,当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其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这样既有利于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新时期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鄞志练 林翰阳)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