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但是却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来,2021年9月,曾某(化名)就职于漳平某公司的操机岗位,在搬动机器设备过程中不慎受伤,后曾某向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2022年4月,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曾某左示指中远节离断毁损伤为工伤。2023年7月,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因此,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漳平某公司应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款合计13万余元。
2023年10月,漳平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擅自搬动机器设备,而不是操作机器设备,因此,曾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且曾某受伤后,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漳平某公司要求法院对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进行纠正,依法判令撤销向曾某支付13万余元赔偿款的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漳平某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曾某系漳平某公司的员工。因曾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已生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漳平某公司虽未给曾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曾某支付费用。漳平某公司认为本起事故,系因曾某自身存在过错引起,曾某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述上诉主张,且因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单方责任原则,故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即使劳动者自身对工伤的发生有过失,也不能减少用人单位的赔偿,不能适用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因此,对于漳平某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报名表、考勤表、工资表、工作证、工作服等)、事故是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引发等证据材料,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郑雨柔 张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