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子隐瞒妻子终止妊娠事实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中,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20年,因阿强工作调至外地,导致双方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沟通较少,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阿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今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
漳平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阿珍于今年2月终止妊娠,而原告阿强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了该事实。
经核实,原告阿强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承办法官当庭向阿强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阿强在阿珍终止妊娠手术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确有必要受理该案,阿强随即当庭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
该院法官表示,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情绪波动大,身体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陈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