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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要赔偿2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0 09:13:14  |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   作者:谢艺欣 周佳宝  |   责任编辑:DH019
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有权在各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要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歪曲事实言论或言辞过激仍需担责。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有权在各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要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歪曲事实言论或言辞过激仍需担责。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来,王某、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是同村村民,王某和陈某在村中经营一家石材企业,王某甲、王某乙因对王某经营企业过程中侵占村民道路、土地等行为产生不满情绪,随即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曝光该企业的侵占行为,并在视频中对王某、陈某指名道姓,言辞过激。

  事后,王某、陈某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这一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抹黑,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也侵犯了他们二人的名誉权。

  王某甲、王某乙则辩称他们所陈述内容是依据事实发表的个人意见,并非虚构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

  双方争执未果,王某、陈某便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南安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用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王某乙提供了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书证据来支持视频中反映的石材企业确实存在用地方面问题的主张,不属于歪曲事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石材企业名誉权受到侵犯。

  但王某甲、王某乙发布的微信、抖音等视频内容中多次出现“村霸”“恶霸”“土匪”“恶霸妻”等字眼,对王某、陈某指名道姓,并附有陈某头像涂黑等画面,言辞过激具有明显侮辱性、指向性,且引发多人评论、浏览,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王某、陈某的评价,应确认王某甲、王某乙已侵犯王某、陈某名誉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已发布视频并在各平台发表道歉内容,同时赔偿王某、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律师费用1万元。

  王某甲、王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表达需谨慎。合理发表意见,不应言语过激,希望大家以此为鉴,无论在现实还是网络世界中,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利,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社会公民。(谢艺欣 周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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