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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行宏路丨关爱特殊的TA

发布时间:2024-03-30 10:48:3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林怡佳  |   责任编辑:DH020
近年来,为切实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通过便民设施、上门立案、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等措施,保障残疾当事人权益,

  近年来,为切实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通过便民设施、上门立案、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等措施,保障残疾当事人权益,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彰显司法关爱特殊群体温度。

  优化诉讼服务 保障诉讼参与

  “感谢你们这么热心帮我立案,解决了我来法院之前的担忧。”当事人老黄拉着宏路法庭工作人员的手止不住地道谢。

  老黄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致残,虽然经过治疗,但腿脚依然行动不便。为了讨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拄着拐杖就来宏路法庭起诉立案。刚到安检通道,安检人员发现老黄的特殊情况,立刻联系了窗口工作人员,并协助取来轮椅,将老黄送至立案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耐心指引老黄将提交的诉讼材料签完字后,随即阅卷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便询问老黄是否愿意调解。在老黄流露出担心调解不成还得来一次法庭立案较为不便的想法后,工作人员解释若调解不成,案件将由多元调处中心流转回法庭可直接立案。老黄这才放下心来,表示同意调解。因案件涉及致残当事人权益,工作人员随即汇报副庭长刘芳,在刘芳的靠前指导调解下,老黄的案件于隔日顺利调解成功,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老黄的情况并不是个例,针对残疾当事人,宏路法庭不断精细化诉讼服务。法庭建设专门的无障碍车位及通道,并提供便民特殊辅助用具,立案大厅配备特殊人员低位服务窗口。针对上门立案的残疾当事人,该庭提供一对一指导立案服务;对于无法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引导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安排上门立案服务。2021年至今,宏路法庭引导残疾当事人线上立案55人次,提供上门立案服务20人次。

  坚持能动司法 积极兑现权益

  “本院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严某保险赔偿金20万元……”在收到宏路法庭出具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后,严某及其家人如释重负,向经办法官连连致谢。

  据悉,严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前期的就医治疗费用已花费20多万。严某家境普通,其本人又是家里主要劳动力,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境地,只能通过对外举债先行治疗。严某到宏路法庭立案后,经办法官阅卷认为,严某的情况符合先予执行的规定,因此主动向严某释明,可以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先予支付部分赔偿款,并指导严某填写申请书。收到申请书后,经办法官于当日便出具先予执行裁定书,保险公司于三日内就将钱款汇至严某账户。

  在保障残疾当事人权益上,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就是要积极、主动、自觉关爱残疾弱势群体。宏路法庭对于残疾当事人设立清单台账,逐案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经济困难、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先行垫付。2021年至今,宏路法庭出具先予执行裁定书5件,金额64万元,为涉残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78件共计23万元,在诉讼服务窗口设立法援专窗,帮助转递涉残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20余件。

  党建推动援助 司法温度延续

  “对于涉残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能仅局限在诉讼过程中,要考虑到诉讼程序结束后,他们的生活质量是否能得到有效弥补,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不幸降到最低。”福清法院宏路法庭庭长王凤翔这样说道。

  为了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涉诉残疾人权益保障,2021年8月,宏路法庭党支部与市残联党支部签订了党支部结对协议,对于宏路法庭经审理发现需援助的残疾当事人名单,宏路法庭予以定期移送。截至目前,宏路法庭已移送三批次共计28人,推动残疾当事人积极定残、取得法定残疾补助或帮助残疾当事人重新就业。

  做好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宏路法庭始终坚持快办快结涉残当事人的案件,但关怀却不随案件结案而结束。为避免结案后当事人多跑一趟申请执行,宏路法庭在立案时就让当事人一并签署申请执行材料,案件生效后主动移送执行局执行,免去涉残当事人的不便。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2024年2月26日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据介绍,福清法院将以通知为指引,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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