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购买到事故二手车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24日,蔡某某向黄某、潘某某购买二手车(型号:大众FV6462LADDG),与潘某某(代黄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分三次付清约定款项共计136500元(包含购车款135000元及服务费1500元)。
案涉车辆过户后,经蔡某某委托检测,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非火烧车、非泡水车。此前,黄某与潘某某并未告知蔡某某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2022年11月25日,蔡某某提出让黄某原价收回车子,黄某和潘某某拒不处理。黄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未对车辆情况尽责审查,对蔡某某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据此,蔡某某向仓山法院诉请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诉请黄某与潘某某共同返还购车款和服务费共计136500元并支付利息、黄某与潘某某支付三倍赔偿金409500元;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某、潘某某承担。
该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对案涉车辆的情况未尽责审查,而案涉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会对蔡某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责任应由合同当事方黄某承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黄某存在欺诈蔡某某的主观故意,蔡某某主张的“退一赔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仓山法院判决撤销案涉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车辆退还给黄某;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某退还购车款及服务费13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蔡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