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快到了,大家纷纷开始“励志瘦身”,市面很多“减肥药物”铺天盖地的现身,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关于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民事纠纷。
据悉,2023年10月,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减肥药,付款2900元。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徐某交付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和说明书,亦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数天后,徐某以食用该减肥药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向张某主张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徐某向建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购物款的十倍29000元支付赔偿款。
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并非用于肥胖症或者体重超重患者治疗使用的特定药物,属于食品,故该案适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食品类时,一旦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明知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上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张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药”为三无产品,仍向徐某出售,徐某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张某主张赔偿金。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按购物款的5倍即14500元向徐某支付赔偿金。(林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