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毒”减肥药 承担“刑事+民事”双责

2024-03-22 15:40:43|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符某、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一种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销售利润高,便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减肥药广告,从上家购买该减肥药后销售给他人。

  一女子因服用“韩国处方减肥药”被检测出毒品阳性,后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麻黄碱”成分。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符某、陈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不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符某、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一种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销售利润高,便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减肥药广告,从上家购买该减肥药后销售给他人。被害人邓某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毛发毒品检测中,被检测出呈阳性,经查,系因其服用从符某、邓某某处购买的“韩国处方减肥药”所致。

  【检察官提醒】麻黄碱,又称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是制备冰毒的重要原料,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且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长期食用会出现头痛、心悸、失眠等问题,对人体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国明令禁止在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中非法添加麻黄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带货”更应注意其合法性,保健品销售者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商品,勿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勿为钱财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王琼)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