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7月5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金监罚决字〔2024〕9号)》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0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7月5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金监罚决字〔2024〕9号)》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前调查不审慎、贷后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