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27号)》,决定显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供应商货款48.96万美元,后因交易未完成,供应商退还货款,但退回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直至9个月后自查发现,才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经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供应商货款48.96万美元,后因交易未完成,供应商退还货款,但退回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直至9个月后自查发现,才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