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4-01-30 15:14:4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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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1365亿元,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1365亿元。

江苏证监局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26号)》,决定显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1365亿元,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1365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龚爱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

  2022年12月30日,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决议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经查,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1365亿元,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1365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龚爱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