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审议并对外披露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24-01-30 15:03:1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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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25号),决定显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

  2020年8月19日,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公告上述事项。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告上述事项。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