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24-01-30 14:43:2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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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2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南京熊猫股份9,518,404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减持比例达到1%的事项要求南京熊猫予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14号),决定显示,2015年8月26日至2022年11月2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2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南京熊猫股份9,518,404股,占南京熊猫总股本的1.0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减持比例达到1%的事项要求南京熊猫予以公告,导致南京熊猫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补充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至2022年11月21日,你公司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2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南京熊猫股份9,518,404股,占南京熊猫总股本的1.04%。你公司未就减持比例达到1%的事项要求南京熊猫予以公告,导致南京熊猫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补充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