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竞宏、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20号),决定显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竞宏在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5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8%。陈竞宏于2022年8月1日通知公司股票减持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8月12日才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陈竞宏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公告陈竞宏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齐靖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未及时披露陈竞宏权益变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竞宏、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竞宏、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竞宏、齐靖: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竞宏在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5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8%。陈竞宏于2022年8月1日通知公司股票减持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8月12日才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陈竞宏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公告陈竞宏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齐靖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未及时披露陈竞宏权益变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