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笔债务逾期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黄裕辉、徐挺被出具警示函

2024-01-17 14:33:4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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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3〕185号)

多笔债务逾期披露不及时等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黄裕辉、徐挺被出具警示函

  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3〕185号),决定显示,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或公司)的公司债券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公司债“16南三01”、“17南三01”存续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多笔债务逾期披露不及时;二、两起诉讼未及时披露;三、定期报告中关联方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黄裕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挺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黄裕辉、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徐挺: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或公司)的公司债券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公司债“16南三01”、“17南三01”存续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多笔债务逾期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在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多笔银行借款、银行票据和境外美元债未能到期偿还,涉及逾期债务本金合计531,168.47万元。上述债务逾期情况已达到重大事项披露标准,公司未进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相关规定。

  二、两起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年9月,你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与其青岛分行发生的两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71,041.97万元、52,703.95万元,公司未就上述诉讼进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相关规定。

  三、定期报告中关联方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与筑客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青岛涌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筑客云服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三建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索拓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高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关联方的交易未在相关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790.39万元、3201.38万元、567.44万元、632.44万元。其中,你公司与南通索拓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高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为资金拆借,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2022年年报中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未包括上述交易金额,2020-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金额分别为811.5万元、567万元、63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黄裕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挺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黄裕辉、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合法合规披露信息,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请你公司收到警示函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