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被罚35万元

2024-01-02 12:09:40|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被罚35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20号)》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5万元。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