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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改鱼塘?生态红线莫逾越

发布时间:2023-04-25 16:44:5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黄成  |   责任编辑:DH019
2008年上半年,被告陈某某将其所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和邻居周某某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置换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先后将占用的5.16亩基本农田挖建成三个鱼塘。2022年10月24日,经公

  4月19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基本农田被破坏案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回顾

  2008年上半年,被告陈某某将其所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和邻居周某某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置换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先后将占用的5.16亩基本农田挖建成三个鱼塘。2022年10月24日,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陈某某交代了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案件办理

  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个人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国家耕地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到现场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陈某某擅自将承包的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毁坏了耕种条件,至今未恢复原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陈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是判令被告陈某某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修复。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让受到损害的国家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

  检察官提醒:

  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内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为避免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广大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当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占用其他土地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审批范围内合法合规使用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污染。(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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