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旗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有序信访。近日,西乌旗公安局乌兰哈拉嘎派出所对非法上访的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陈某,男,62岁,因草场确权及相关问题进行信访,在经巴彦敖包图嘎查两委、乌拉哈拉嘎苏木人民政府、西乌旗信访局和锡盟行政公署等部门的多次答复且在已经告知其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不按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企图通过越级信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进而满足其不合理诉求,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依法对陈某非法信访构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表达正当合理诉求,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上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记教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特别提示:依照我国2022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群众通过正确的信访渠道、法定的信访程序、合法的信访方式到法定或指定的信访场所信访,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每一名信访人对自己的信访诉求必须要有一个理性的判断,要采用合理合法的信访方式,通过法定的信访程序来信访,切不可借故生非,无事生非,把信访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更不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把信访作为要挟他人和人民政府的手段、渠道。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极端的上访、不合法的非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