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金罚决字〔2023〕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电话销售中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金罚决字〔2023〕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电话销售中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