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盐城市通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22万元

2023-12-18 14:12:37|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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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通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对其罚款罚款22万元。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盐城市通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22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金罚决字〔2023〕8号)》显示,盐城市通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对其罚款罚款22万元。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