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3〕10号),北京平谷新华村镇银行存在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不良贷款偿还逾期欠款后即上调分类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责令北京平谷新华村镇银行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对时任北京平谷新华村镇银行董事长刘琦给予警告。
北京平谷新华村镇银行官网显示,该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做为主发起行及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企业入股的银行;天眼查显示,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持有北京平谷新华村镇银行55%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